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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參加評選事業之業別,
分送各該事業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複評由中央主管機關成
立評選小組為之。
前項初評應於報名截止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複評應於報名截止日起四個月
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