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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參加評選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報名表。
二、地方主管機關所出具該事業上一年度之事業廢棄物清理無違反本法及
其他環保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事業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等績效優良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參加評選之事業由工 (公) 會或地方主管機關推薦參加者,應檢附推薦表
乙份,並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