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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辦機關應依投資契約內容,將下列事項登載於同意文件:
一、民間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業務範圍。
四、清除、處理方法。
五、投資契約內記載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
六、場(廠)地點。
七、同意期限(同投資契約期限)。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主辦機關於核發同意文件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終止同意文件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