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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廢電子電器物品:係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廢電視機
、廢電冰箱、廢洗衣機及廢冷暖氣機。
二、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指廢電子電器物品經處理後可資源再利用之再
生料重量與該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前重量之比率。資源回收再利用比
率之計算得由各項廢電子電器物品綜合處理數量加總計算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