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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事業申請一般許可文件或簡易許可文件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五、原核發之許可文件。
六、執行機關、處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廢棄物處理場(廠)同意處理其所產生之衍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