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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處分機關申請重新核定改善期限。
前項處分機關為執行機關,且其核定之改善期間超過九十日者,該執行機關應轉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