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同意設置文件及各種許可證之核發、展延或變更,其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分別申請同意設置文件及各種許可證之展延及變更者,應依規定分別繳納審查費。
前項展延及變更申請案件,主管機關予以合併審查時,審查費應依其中最高者定之。
本基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退還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或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