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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申請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原核發同意設置文件。
五、展延原因說明。
六、自律切結聲明(如附件一)。
七、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
申請清除、處理許可證期限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原核發許可證。
五、清除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六、原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許可事項。
七、許可期間內營運概況及違法事實改善情形。
八、最近一次固定污染源檢測或水污染防治措施功能測試,其測定結果及相關品管紀錄與運作管理紀錄。未具固定污染源或水污染防治措施者,以申請展延前六個月內,單位時間進料量能達處理設備處理能力百分之八十之品管紀錄與運作管理紀錄。但申請清除許可證展延者及採掩埋法處理者免附。
九、執行機關、處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廠)同意處理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申請清除許可證者免)。
十、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後衍生廢棄物之每六個月檢測相關紀錄。但清除機構及未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免附。
十一、依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規定應加入同業公會者,其會員證明文件。
十二、自律切結聲明(如附件一)。
十三、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