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廢棄物:係指由科學園區內產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所認定之一般及事業廢棄物。
二、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係指由產出廢棄物之園區內設立之機構共同投資,或園區內設立之機構聯合具清除處理廢棄物專業機構加入投資,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管理員(以下簡稱清除、處理管理員):係指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核發之甲、乙級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且受僱於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