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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管理局通知限期完成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許可:
一、所經營業務與許可內容不符。
二、廢棄物之貯存、清除及處理違反相關規定,產生污染環境之情事者。
三、將共同清除處理業務轉包營運者。
四、聘僱之清除管理員、處理管理員非在該機構專任其職務者。
五、營運及操作紀錄之申報、保存未依第八條之規定辦理或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管理局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