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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及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不同販賣業於同一場所營業者,得經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共同
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負回收清除責任,其規格與位置,不受第三條第一、
三項及第四條第一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