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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及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回收點標示規格如附
件二。
回收點標示應經常保持完整,其圖樣與文字應清楚可見。
回收點標示應於營業時間向外張貼、懸掛或放置於營業場所之入口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