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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
二、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三、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工作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
四、直轄市或縣(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之規劃、訂定及公告。
五、直轄市或縣(市)一般廢棄物清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直轄市或縣(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核發與督導、查核及管理。
七、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八、直轄市或縣(市)一般廢棄物清除機具之統籌及調度。
九、直轄市或縣(市)一般廢棄物清理之協調及督導。
十、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之監測、調查、檢驗分析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十一、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許可文件之核發與督導、查核、管制及管理。
十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之登記及管理。
十三、其他有關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