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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共同處理機構籌備單位向本部申請設立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
一、申請表。
二、會員名冊(含各會員名稱)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
三、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設施規格功能、處理能力說明書。
四、處理設施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使用分區、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同意書等)
五、工程計畫說明書。(含進度表、設置規模等)
六、污染防治計畫書。
七、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含教育機構廢棄物種類、來源等)
八、教育機構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
九、財務計劃書。
十、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