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共同清除機構申請核發共同清除許可證,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式十份,向經濟部為之: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依公司法規定記載之股東名簿及法人股東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清除設施用地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非自有土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五、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保卡、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六、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清冊(含清運工具購置證明文件)。
七、營運管理計畫書(含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去處說明)。
八、產出事業廢棄物之法人股東出具之廢棄物連帶妥善清除處理承諾文件。
九、其他由經濟部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