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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取得經濟部核發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許可證後,始得營運。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之非產出事業廢棄物股東,其投資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