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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執行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應本專款專用之原則,以代收代付
方式處理,並依下列原則運用:
一、變賣所得款項至少百分之三十回饋於配合資源回收之機關、團體、學
校、村里、社區或其他相關單位。
二、變賣所得款項至多百分之七十作為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相關人員個人獎
勵金、購置相關機具設備或推動資源回收工作相關業務。但個人每月
所得獎勵金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 (含基本工資、本俸及工作補助費、
勤務津貼或主管加給) 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