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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物品或容器業者 (以下簡稱業者) :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
品製造業、物品輸入業、容器製造業、容器輸入業、容器商品製造業
、容器商品輸入業業者。
二、物品製造業者:指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三、物品輸入業者:指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四、物品販賣業者:指販賣物品之批發商、量販商及零售商等。
五、容器製造業者:指製造容器之事業及機構。
六、容器輸入業者:指輸入容器之事業及機構。
七、容器販賣業者:指販賣容器之批發商、量販商及零售商等。
八、容器商品:指以容器裝填物質之商品。
九、容器商品製造業者:指製造容器商品之事業及機構。
十、容器商品輸入業者:指輸入容器商品之事業及機構。
十一、容器商品販賣業者:指販賣容器商品之批發商、量販商、零售商等
。
十二、營業量或進口量:指物品製造業者之銷售量、物品輸入業者之進口
量、容器製造業者之銷售量或生產量、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之容器購
入量、容器輸入業者之進口量或容器商品輸入業者之進口量。
十三、金融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接受委託辦理基金收支保管業
務之機構。
十四、回收獎勵金:指為獎勵回收廢物品或容器而支付消費者之費用。
十五、資源回收機構:指經營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廢物品或容器相關
回收業務,並向主管機關登記核備之機構。
十六、補貼費用: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為提昇回收清除或處理
機構等執行廢物品或容器回收清除或處理工作之誘因而支付之費用
。
十七、稽核認證公正團體: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稽核認證公正團體評
選委員會評選產生,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稽核認證工作之
團體。
十八、資源化工廠:指領有工廠登記證並以廢物品或容器作為產製原料或
燃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