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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物品及容器如下:
一、物品:係指機動車輛、潤滑油、輪胎、鉛酸蓄電池、電子電器物品、
資訊物品、乾電池、包裝素材或其他性質相類似之物品經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公告應回收者。
二、容器:係指以鋁、鐵、玻璃、塑膠、紙、鋁箔或其他單一或複合材質
製成或其他性質相類似之材質,用以裝填調製食品、飲料、酒、醋、
包裝飲用水、調製食用油脂、乳製品、化粧品、清潔劑、塗料、環境
衛生用藥、農藥或其他性質相類似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
回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