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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會應於本部指定公告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供業者依法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用,並辦理本基金收支及保管之業務。
前項基金戶名及帳號由本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