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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物品及容器業者: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物品及容器
製造業及輸入業業者 (以下簡稱業者) 。
二、容器商品:指以容器裝填物質之商品。
三、特定物品及容器製造業者:指製造特定物品及容器商品之事業及機構
。
四、特定物品及容器輸入業者:指輸入特定物品及容器商品之事業及機構
。
五、特定物品及容器販賣業者:指販賣特定物品及容器商品之批發商、量
販商及零售商。
六、營業量 (或進口量) :指特定物品及容器製造業者之銷售量或特定物
品及容器輸入業者之進口量。
七、稽核認證公正團體: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稽核認證公正團體評選
委員會評選產生,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稽核認證工作之團體
。
八、金融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接受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託辦理基
金收支保管業務之機構。
九、目標回收率:指每年廢特定物品及容器預定達成回收目標之百分比。
十、回收獎勵金:指為獎勵回收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而支付消費者之費用。
十一、資源化工廠:指領有工廠登記證並以廢特定物品或容器作為產製原
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