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業者,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
前項回收獎勵金數額,由基金管理委員會研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送請費
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基金管理委員會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擬訂回收獎勵
金數額送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核定公告之。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業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者,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二項核定公告前,應繼續同一方式辦理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