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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費率審議委員會應參考下列原則審議費率:
一、廢特定物品及容器之材質、容積、重量、回收再利用價值、污染程度
等。
二、依第七條或第十七條申報之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所
核算之回收清除處理率。
三、每年目標回收率。
四、費率結構應反映回收獎勵金數額、回收費、貯存費、清運費、中間處
理費及最終處置費等成本。
前項第三款目標回收率之計算方式及上下限數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廢特定物品及容器之種類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