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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由基金管理委員會研擬,除中
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送
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費率審議委員會) 審議後,由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基金管理委員會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擬訂費率送請
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核定公告之。
基金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於年度執行中研擬費率調整方案,依第一
項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