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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之回收量及處理量,應經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依稽核認證
作業要點規定,於處理廠、資源化工廠、貯存場所或輸出港口等處所辦理
稽核認證。
前項稽核認證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