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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業者應自依第五條規定完成登記後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一般物品及容
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應載內容。
前項一般物品及容器種類、回收標誌、應載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