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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辦法施行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一般容器商品輸入業者應於輸入一般容
器商品時,於進口報單上申報列明一般容器材質及容積 (或規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