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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從事回收清除處理之機構,其董 (理) 監事、負責人及其受僱人,不得擔
任管理委員會委員。但業者以經銷體系逆向回收方式執行回收工作或以回
收後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為原料者,不在此限。
管理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從事回收清除處理業務時,環保署署長得解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