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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應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其組
織章程由管理委員會另定之,並報請環保署核定。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環保署署長就業者代表、社會公正
人士及學者專家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