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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業者依本法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二、本基金孳息。
三、依本法第十條之一第八項規定移撥之款項。
四、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