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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基金應於每月終了後十五日內編製會計報告,並於年度開始前擬編收支
預算,年度終了後編製收支決算陳報環保署核定,其財務報表應經環保署
指定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制定會計制度及訂定基金收支處理程序報請環
保署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