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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費用者,管理委員會應責令其出具稽核認
證公正團體之稽核認證證明文件,並應審核其執行回收清除處理作業確已
符合環保署所定回收貯存及清除處理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