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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管理委員會受理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請領費用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
核相關證明文件及通知金融機構核對無誤後撥款。
前項相關憑證應保存十年以供查核,環保署得委託專任人員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