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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基金應委託金融機構 (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辦理基金之收支保管業務,
其委託契約書應報經環保署核定。
前項金融機構及其帳號由環保署指定公告之,並得由業者先行提報建議名
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