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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1 條
執行機關應於掩埋場封場前六個月提出封場復育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據以執行。
前項封場復育計畫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資料:
(一)掩埋場名稱、掩埋場類型、掩埋起始日與終止日、填埋面積、深度、掩埋廢棄物種類及數量等清冊。
(二)掩埋場之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資料及土地清冊。
(三)掩埋場基礎結構,至少應包含平面圖、立面圖、橫截面圖及結構圖。
二、封場復育作業:
(一)最終覆土。
(二)排水工程。
(三)植被復育。
三、定期巡檢及設施維護規劃。
四、環境監測類別、項目、方法、頻率。
五、緊急應變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掩埋場管理需要,調整封場復育計畫提報內容,不受前項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