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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執行機關設置或輔導公共場所及營業場所設置資源垃圾回收桶,其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正面之適當位置標示資源回收標誌 及「資源回收桶」字樣。
二、依資源回收桶設置種類標示資源垃圾類別字樣。
三、側面標示設置單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