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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辦機關得採用下列二種模式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
一、「建設-營運-轉移」(Build-Operate-Transfer,簡稱BOT) 模式,應由主辦機關提供用地及設定地上權。
二、「建設-營運-擁有」(Build-Operate-Own ,簡稱BOO) 模式,應由公民營機構自行備妥土地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