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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委託處理費之攤提及調整說明如下:
一、主辦機關支付處理費中之每公噸攤提建設費時,依下列規定調整:
(一)運用國外資金部分應依付款時與投標截止日之美金匯率漲跌差額予以調整。
(二)運用新台幣融資部分應依付款時與投標截止日之新台幣融資利率漲跌差額予以調整,惟其調整以升降年息百分之二為限。
二、主辦機關支付處理費中之每公噸操作維護費時,依投標截止日前一年之物價指數為準,按物價指數變動及投標須知所列之費率計算調整方式逐年檢討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