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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期間,興建營運公司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證照或許可,主辦機關並協助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