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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主辦機關:係指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二、公民營機構:係指公營事業機關,或符合公司法規之本國公司,或外國公司。
三、投標商:係指符合本辦法資格之公民營機構或投標組合,各組合成員應為未來興建營運公司之股東。
四、興建營運公司:係指投標商於得標後,依招標規定為執行該垃圾焚化廠興建及營運事宜,依公司法在國內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