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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主辦機關應參照本署訂頒之垃圾焚化廠建廠技術及操作規範、契約範例等興建及營運相關規定,製作招標文件,經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公告招標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