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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辦機關為遴選顧問機構、審查招標文件及投標書,應設評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以上,其中工程、財務、法律等專家學者應佔二分之一以上,其他由中央機關及主辦機關代表派員共同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