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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事業機構及再利用機構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
再利用之操作及檢測、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數量及最終處置地點應作成紀
錄,妥善保存十年,並按季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