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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有效期限不得逾五年。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
日前之三至五個月間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