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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機動車輛之年營業量。
二、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地點。
三、預估廢機動車輛回收量。
四、回收方式、架構及回收系統運作之方法。
五、回收清除處理費繳交、支付方式及管理措施。
六、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七、回收宣導計畫。
八、緊急應變措施。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