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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動車輛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訂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
六個月內,檢具回收清除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
管機關核備。委託回收清除者,應檢附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