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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動車輛業者應依左列方式之一,執行廢機動車輛回收工作:
一、自行設置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
二、委託財團法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基金會。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