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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機動車輛業者、基金會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有關回收
清除處理之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收清除處理數量之憑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