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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機動車輛業者之產銷、營運及基金會回收清除處理及
經費運用管理情形,或至貯存場所或處理廠 (場) 所在地查核索取有關資
料,必要時,並得聘請會計師或會同有關機關查核。
前項查核,機動車輛業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地區性回收
站、回收中心、基金會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