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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機動車輛業者得依左列規定向基金會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一、機動車輛製造業依每月國內營業量於次月月底前繳交。
二、機動車輛輸入業於辦理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及噪音車型審驗管制核章
時繳交。
前項繳費方式,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變更之。